勞動者的請假程序雖存在瑕疵,但用人單位當時未提出異議,事后不能以未正式請假視同曠工為由將勞動者辭退
作者: 來源:杭州市中院 發布時間:2025-06-10 15:34: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鄭某曾向K公司人事專員報備稱其已聯系好了醫院,需要做手術。后鄭某做手術并住院。K公司向鄭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鄭某未在系統中提交請假流程、連續3天曠工。鄭某認為K公司構成違法解除,要求K公司支付賠償金。K公司辯稱鄭某未按要求通過釘釘提交請假申請,應視為曠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法。
法院審理
鄭某已就其需進行手術的事宜向K公司進行了報備。在K公司所稱的曠工期間,鄭某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在鄭某未正常出勤的情況下,K公司并未聯系鄭某了解相關情況,直接向鄭某發送解除通知,未能盡到起碼的審慎義務。因此,法院認定K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應向鄭某支付賠償金。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動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同時亦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因患病需請病假,應按照規章制度提起請假的審批流程。但若勞動者已通過其他方式提前向用人單位報備,用人單位也未提出異議的,則此時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以勞動者形式上未履行請假手續則視同曠工為由徑直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若認為勞動者曠工,應先聯系勞動者了解情況、核實未正常出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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