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擬制勞動關系下農民工權益救濟規(guī)則
——趙某與某建設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初,趙某在某建設公司承建的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22年12月,趙某做鋼管加固時不慎摔傷,2023年3月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為六級傷殘。趙某在該工地上班期間,某建設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工傷保險。后趙某因工傷待遇等爭議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對其申請予以部分支持,趙某對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并解除其與某建設公司的勞動關系,同時判令某建設公司向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建設公司與趙某之間不滿足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不存在真正的勞動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承包業(yè)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yè)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本案中雙方構成法律擬制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法院判決某建設公司向趙某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共計271246.87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法律擬制勞動關系下充分保障農民工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實踐中建筑行業(yè)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用工現象,大量在建筑工地務工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同時因其受傷概率較高,導致用工主體責任爭議頻發(fā),該類勞動者的權益應得到合法救濟。本案中,雖然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但對趙某案涉損傷,該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同時,該種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不應割裂理解,而應對照工傷保險責任規(guī)定作整體解釋。法院判令某建設公司應對趙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責任,保障了農民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規(guī)范用工主體行為,保障農民工施工安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就業(yè)市場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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