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實習的大學生不能納入工傷保險主體范圍
作者: 來源: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3 13:38:00 瀏覽量:
王某訴鄭州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
學校組織實習本質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不具備人身隸屬性。雙方未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愿,實習單位雖對實習生有部分補貼,但也不屬于勞動報酬,故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不能支持工傷保險待遇。
簡要案情
王某系鄭州某職業學院在校大三學生,2023年12月5日,其經學校組織,進入鄭州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實習。2023年12月30日,王某按照該公司要求前往另一公司送文件時,在上下樓梯時不慎摔傷,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花費醫療費共計23853.4元。后雙方針對賠償金額及事宜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其工傷保險待遇。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將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對象明確為“職工”,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學校組織實習的大學生不能納入工傷保險主體范圍,也不存在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的特例。雖然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可以通過《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目前多數大學會組織大學生進行實習,做好風險防范是重中之重。學校、實習單位、學生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安全責任以及保險購買義務,實習單位也可以通過為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手段轉移風險,必要時實習生也可以與學校、實習單位協商解決人身損害賠償。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2102.html
上一篇:去上班猝死在公司停車場,是否算工傷?
下一篇:職工因工受傷后,是否可以主張二次手術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