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長期兩不找”情形下,勞動關系可視為事實解除
作者: 來源: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3 13:41:00 瀏覽量:
杜某訴鄭州某鋼鐵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公司處于“長期兩不找”情形下,應當視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不應確認該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簡要案情
杜某1995年自某職業中專畢業后,分配至鄭州某鋼鐵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6月杜某離開鄭州某鋼鐵公司后,該公司未再向杜某支付過勞動報酬,也未再為杜某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8月杜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1995年至2022年8月其與鄭州某鋼鐵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長期兩不找”案件的產生具有一定程度的歷史因素,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建立有合法的勞動關系,但是長期處于企業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繳納社保,勞動者也不向企業提供勞動的狀態,雙方均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內容,也即是雙方以行為明確拒絕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應當視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而非中止,在“長期兩不找”期間,勞動關系應視為已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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