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珙縣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對“達成工傷賠償和解協議書后,就未約定部分能否再次起訴”這一問題作出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系珙縣某商貿公司員工,該公司已為周某某繳納工傷保險。周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在務工時受傷,被送往珙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后經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受傷后,雙方于2023年12月12日達成《工傷事故處理協議》,協議約定由社保直接支付給周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珙縣某商貿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6000元(以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在醫院內外的一切后續費用等)。珙縣某商貿公司已向周某某支付協議載明的6000元。
2024年3月19日,周某某所受傷害經宜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拾級傷殘。2024年4月10日,周某某以“家中老父多病,須要照料”為由申請辭職,2024年5月10日辦理完辭職手續。后周某某作為申請人,以珙縣某商貿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向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珙縣某商貿公司已解除勞動關系且該公司應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6086.4元(7518元×6個月×80%)并補繳各項社會保險。2024年9月13日,珙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二、由被申請人珙縣某商貿公司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申請人周某某拾級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7064.8元(7518元×6個月×60%);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珙縣某商貿公司不服上述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于工作時受傷,經認定為工傷且鑒定為拾級傷殘。雙方簽訂協議時并不知曉傷殘嚴重情況,也不知曉周某某是否會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金額的多少。再從《工傷事故處理協議》載明的“甲、乙雙方約定:一次性傷殘補助由社保直接支付給乙方,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停工留薪期間的誤工工資6000元(以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護理費、交通費以及在醫院內外的一切后續費用等)”內容看,上述協商費用中并未包括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現已解除了勞動關系,珙縣某商貿公司應向周某某支付拾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判決提示用人單位,在處理工傷事故時,應秉持合法、合理、全面的原則簽訂和解協議,充分考量勞動者權益及可能產生的賠償項目。勞動者若遇類似情形,也應知曉自身權利,在協議未涵蓋相關法定賠償項目時,可依法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2034.html
上一篇:司機送貨遇車禍后腦出血,是否屬于工傷?
下一篇:下班后躺床上回工作消息猝死,是否屬于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