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工傷補償協議不影響職工繼續申請工傷認定
作者: 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發布時間:2025-06-13 13:21:00 瀏覽量:
案情簡介
彭某系某礦山公司鑿巖工,未參加工傷保險。2020年12月6日,彭某在礦山井下工作時被崩起的石頭砸傷左手。經醫院診斷:左手第三掌骨開放性骨折伴肌腱損傷。2021年10月14日,彭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某礦山公司在收到人社部門限期舉證通知后,與彭某簽訂《工傷補償協議》,協商約定除墊付醫藥費22053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補償金45000元。協議中,彭某承諾放棄主張工傷認定及事故賠償等權利。事后,彭某繼續堅持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人社部門認定彭某受傷為工傷。涉案礦山公司不服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果。
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彭某受傷具備“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素,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雙方已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但這并不影響彭某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工傷認定是對勞動者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的法定認定程序,其目的在于確定勞動者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權益。即使已達成賠償協議,勞動者仍有權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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