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是某機械公司職工,公司在注冊所在地為其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4月起,王某被單位派至贊比亞長期出差,公司稱2023年1月贊比亞某公司為王某參加了當地工傷保險。當地時間2023年4月5日10時許,王某在礦區處理礦機發動機故障時,被設備鏟斗擠壓傷至右腿,醫院診斷為右下肢嚴重軟組織擠壓綜合征等。2023年5月,王某提出回國繼續治療,后入住國內參保地某醫療機構1月余,國內醫療費花費3萬余元。
2023年6月,王某向國內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人社行政部門依法受理后,先后兩次到用人單位開展行政調查取證、行政調解等工作,用人單位拒不同意職工在國內申請工傷,人社行政部門綜合全案證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用人單位不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人社行政部門3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社行政部門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用人單位認為王某在國外參加工傷保險后國內工傷保險關系自動中止,人社行政部門不應受理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但本案中王某在贊比亞工作是受單位指派因工外出,其與國內公司一直存在勞動關系,國內公司一直為其在國內參保繳費并發放工資報酬,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一直存續,而王某在國外工作的公司并不為其發放工資報酬。為充分保障國內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合法權益,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由國內人社行政部門管轄、受理、認定并無不當。
典型意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是為減輕用人單位負擔而賦予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停止繳納國內工傷保險的權利。但對于用人單位為職工在國內、國外均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否受理、能否認定工傷,實質是工傷認定管轄歸屬問題。本案給我們的啟迪是派遣出境的勞動者的工傷認定制度尚需進一步規范。在具體工傷認定實踐中國內國外雙參保,職工在國外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應從勞動關系從屬上確定工傷認定申請是否國內管轄,從而決定是否受理、是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保障職工的國內工傷保險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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