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系某公司職工。2019年4月26日,公司質管員王某找電工班班長徐某落實質量獎罰工作,在場人陳某對獎罰問題有異議與王某發生爭執,并對王某進行言語辱罵,爭執中王某轉身踹向陳某,致陳某倒地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小腦挫裂傷、腦干損傷等,共住院治療88天,醫療費用20萬余元。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2020年4月16日,陳某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受理并經調查取證核實,陳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處理結果
陳某不服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陳某服判息訴。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陳某雖受到暴力傷害,但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并無因果關系,人社行政部門根據調查取得的事實、司法鑒定結論、公安機關出具的決定書等證據,認為陳某所受暴力傷害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的,兩者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認定要件。
典型意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在工傷認定實踐中人社行政部門要依法行政,嚴謹正確地適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與暴力傷害的產生兩者是否存在因果關聯性”的行政確認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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