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 來源:吉水縣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1 17:46:00 瀏覽量:
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原告楊興國與被告江西宏遠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原、被告均為化名)
原告楊興國在被告建筑公司承包的項目中從事砼澆筑工作,由于砂車支撐腳下陷傾斜,導致正在施工作業的原告右腳等多次被天泵軟管與彎頭相接處壓傷。經吉水縣人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傷殘九級,停工留薪6個月。宏遠建筑公司以楊興國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不予支付停工留薪工資。楊興國訴至吉水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停工留薪工資。
該案的關鍵爭議在于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用工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千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該用工主體責任不以勞動關系的成立為前提。故宏遠建筑公司辯稱雙方因不存在勞動關系不需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辯稱意見,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決:宏遠建筑公司支付楊興國停工留薪期工資25494元。
該案例清晰展現了在特殊用工場景下,即便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違法分包的用工單位仍需對勞動者的工傷承擔責任。這對于規范建筑行業等領域的用工秩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laodongguanxi/12097.html
上一篇:從工資發放記錄、工牌、保險等證據看勞動關系的認定
下一篇:法律擬制勞動關系下農民工權益救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