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5〕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維護職工和參保單位合法權益,規范我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山東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和參保單位合法權益,規范我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以下簡稱因病鑒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和《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開展因病鑒定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因病初次鑒定及因病復核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省因病再次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并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條 因病鑒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簡捷方便、安全規范的原則,因病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五條 被鑒定人經系統治療傷病情相對穩定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因病鑒定申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的,職工或其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確認的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申請因病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或其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死亡職工近親屬申請社會保險供養親屬待遇的,死亡職工原單位或其近親屬向原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省社保中心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因病鑒定申請。
第六條 申請因病鑒定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二)被鑒定人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三)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為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以上材料,已通過數據共享方式獲取或查驗的,申請人不再提交。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工作實際,可以通過集中受理、集中鑒定方式開展因病鑒定工作,原則上組織因病集中鑒定的間隔不得超過3個月。有條件的市,可以委托縣(市、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取材料。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因病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收訖告知書。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有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經申請人同意,收訖及補正文書可以通過系統推送短信方式進行送達。
第九條 因病鑒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不符合申請時效性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材料收訖之日起60日內,作出因病鑒定結論;傷病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因病鑒定結論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從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被鑒定人傷病情況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被鑒定人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被鑒定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工作人員應當對被鑒定人的身份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認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被鑒定人或單位應當按照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向醫療機構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被鑒定人傷病情危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綠色通道服務申請:
(一)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
(二)呼吸機依賴者或極重度呼吸困難者;
(三)脊髓損傷致高位截癱的;
(四)其他傷病情危重無法參加現場鑒定的情況。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采取上門鑒定、委托鑒定、遠程視頻鑒定等方式提供便民化服務。綠色通道服務過程應當錄像,錄像儲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十五條 專家組根據被鑒定人申報的傷病情況,結合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治療記錄,依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參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提出鑒定意見,并填寫因病鑒定專家評審表。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被鑒定人申報中涉及因工傷或職業病所致的傷病情況,不屬于因病鑒定專家組評審范圍。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因病鑒定結論,包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因病鑒定結論文書格式按照《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被鑒定人或其單位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存在與傷病情、鑒定標準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因病復核鑒定申請。
第十八條 被鑒定人或其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因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第十九條 因病鑒定結論一年內有效。因病鑒定結論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申請人,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自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生效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重新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因病初次鑒定申請,并提交傷病情況變化期間系統治療的相關病歷資料。
因病鑒定結論為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申請人,自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生效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傷病情況發生變化且符合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可以重新提出因病初次鑒定申請并提交相關病歷資料。
第二十條 因病鑒定相關文書的送達,可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的具體程序參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市可以探索電子送達。
通過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的,應當在因病鑒定相關文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進行送達;在15日內未能完成送達的,可以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網站發布公告,公告期30日,期滿視為送達。公告送達記錄應妥善保存并載入因病鑒定案卷。
第三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條 因病鑒定所需經費實行預算管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列入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科目。每年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年度鑒定工作計劃,編制年度預算,報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編入年度部門業務類項目預算。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選擇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現場鑒定場所,并與其簽訂管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如因被鑒定人原因導致檢查診斷結果出現偏差的,醫務人員應當在出具結果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審核、查閱或者復制病歷資料要求的,工作人員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調取病歷的證明;
(二)工作人員有效身份證明;
(三)工作人員有效工作證明。
第二十五條 因病鑒定應當全程使用山東省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管理系統辦理,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因病鑒定結論文書已通過信息系統實現共享的,部門間可以不再流轉紙質文書。
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逐步實現通過信息比對方式核驗被鑒定人診斷證明、病歷資料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因病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與被鑒定人或其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二)被鑒定人近1年內經治的主管醫生;
(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因病鑒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程序中止,并出具因病鑒定中止告知書:
(一)未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的;
(二)專家組認為需要補充完善醫學檢查、檢驗及病歷材料或需要進一步明確診斷的;
(三)被鑒定人經治療傷病情尚未相對穩定需要繼續治療或觀察的;
(四)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五)影響專家提出鑒定意見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后,被鑒定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另行安排現場鑒定場次,重新計算因病鑒定結論作出時限。
第二十八條 因病鑒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程序終止,并出具因病鑒定終止告知書:
(一)申請人提出撤回因病鑒定申請的;
(二)被鑒定人已經不具備完成鑒定查體可能性的;
(三)被鑒定人自申請之日起1年內無法配合完成鑒定的;
(四)篡改、偽造、有意隱瞞鑒定材料,不能真實反映傷病情的;
(五)嚴重影響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被鑒定人的隱私保護,涉及暴露隱私部位檢查的,應當進行必要的遮擋。
對因病鑒定涉及的個人隱私及鑒定查體時形成的音視頻資料應當進行隱私保護,不得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做好專家個人信息保護。不得向利害關系人提供專家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
第三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存在文字上的錯誤或者遺漏,且不影響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出具因病鑒定更正通知書。
更正不影響原鑒定結論的時限及相關法律效力。涉及因病鑒定結論等實質性內容的,不適用于更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做好檔案的管理和保存工作,探索建設因病鑒定電子檔案庫,因病鑒定的檔案依法保存50年。
因病鑒定檔案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送達回證;
(二)因病鑒定申請表;
(三)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四)被鑒定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因病勞動能力鑒定專家評審表;
(六)相關病歷資料;
(七)其他材料。
本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規定的收訖補正告知書,申請人選擇通過短信方式接收收訖補正信息的,不再保存此項紙質資料。
第三十三條 因病鑒定相關文書基本樣式及編號規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文書內容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規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后,因政策調整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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