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臺用工勞動關系的認定
——劉某與景德鎮某陶瓷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景德鎮某陶瓷公司2021年發布了淘寶客服招聘信息,劉某于同年11月24日投遞簡歷后,12月16日入職從事客服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4月2日,公司通過微信單方通知劉某終止用工,承諾工資次月結清。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1.確認雙方2021年12月16日至2023年4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未休年假工資、補足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請求全被駁回后,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劉某與景德鎮某陶瓷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這一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其一,劉某應聘了景德鎮某陶瓷公司在網絡平臺上發布的網絡陶瓷銷售崗位。其二,劉某的相關工作群信息顯示,廖某系景德鎮某陶瓷公司總經理。其三,劉某所提供的工作群涉及的網絡銷售產品亦為陶瓷,與景德鎮某陶瓷公司的主營業務相符。其四,景德鎮某陶瓷公司對劉某進行了工作內容的關聯安排和工資發放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資報酬給劉某。故法院依法確認了劉某與景德鎮某陶瓷公司之間成立勞動關系及由此支持劉某的相關訴請。
【典型意義】
隨著平臺經濟在數字化和智能化技術驅動下的縱深發展,新型就業形態的興起正在重塑傳統勞動關系格局。這種業態革新在賦予勞動者彈性工時安排與自主擇業權的同時,也使得勞動關系的界定面臨新的挑戰。本案中,法院系統審查了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的人身依附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隸屬性三重維度,在確證勞動者具體承擔企業主營業務內容且接受用人單位實質性工作調度與薪酬管理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了勞動關系的成立。該裁判要旨不僅通過確立類案裁判指引價值有效降低了司法救濟成本,強化了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感,更切實落實了中央關于維護快遞員、網約工等新就業群體權益的改革要求,與當前國家政策導向緊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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