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下班途中危險乘坐摩托車跌落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不予認定工傷
——張某某訴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關鍵詞
工傷保險資格認定 上下班途中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危險乘坐 主要責任 不予認定工傷
基本案情
自2022年2月初起,張某某開始在南某鄉餐廳工作。2023年7月15日晚,張某某下班后免費搭乘案外人劉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20時33分許,當摩托車行駛至某區國道212線(1238公里+400米)某路段時,張某某從車上跌落受傷。
2023年7月26日,某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勤務二大隊(以下簡稱勤務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道路情況:該路段為平直路段,雙向四車道,中央有雙黃實線,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張某某跌落原因無法查清”。
2024年4月22日,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區人社局)受理張某某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結合現場走訪整理記錄、張某某調查筆錄、張某某在勤務二大隊接受的詢問筆錄、劉某某電話調查筆錄、劉某某在勤務二大隊接受的詢問筆錄、監控視頻,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當天道路路面完好、干燥、摩托車并未失衡等因素,某區人社局推定張某某在搭乘摩托車過程中,未戴頭盔且側身乘坐,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24年6月20日,某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6日作出(2024)渝0109行初92號行政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某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渝01行終725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本案中,道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未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某區人社局依職權對案件事實進行了調查,結合事故發生時的道路狀況、行車路徑、駕駛人操作以及乘客乘坐是否規范等事實,推定張某某的危險乘坐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某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無不當。
典型意義
工傷認定傾向勞動者弱者保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工傷認定的必要要件或唯一要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有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由于客觀原因無法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時,人社部門可以針對是否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以及調查核實的結果作出相應的認定。在沒有證據證明受傷職工對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若綜合現場圖片、事發當天的天氣情況、路面情況、行駛路徑、駕駛人操作是否規范、乘客乘坐是否規范等因素后,判斷受傷職工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則不予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某區人社局推定傷者在下班途中未戴頭盔、未正向騎坐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符合生活常理。“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乘坐摩電車輛不要撐傘”“佩戴安全頭盔、正向騎坐”等安全常識,既是必須遵守的乘車規范,也是職工安全到達目的地的必要保障。
來源:重慶法院2024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件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pingxi/12094.html
上一篇:掛靠關系中的工傷責任誰承擔?
下一篇:社保費折算工資發放,約定無效仍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