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是某平臺在杭州地區的區域承包商,負責運營B站點。A公司與C公司簽訂《服務外包協議》,約定A公司將通過某平臺以訂單的方式將服務委托給C公司,A公司通過某平臺結算后將業務報酬支付給C公司。趙某在某平臺APP注冊,隸屬于B站點,并通過微信小程序與C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趙某為A公司提供服務,C公司向趙某支付服務費。后趙某長期在某平臺從事工作,由B站點站長負責排班,通過微信群對趙某進行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要求、安排任務、著裝要求、安全教育、績效考核等。趙某的每月收入由A公司核算后提供給C公司,再由C公司發放給趙某。趙某請求法院確認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辯稱其已將該業務外包給C公司,A公司與趙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首先,趙某在某平臺注冊,隸屬于A公司承包的某平臺的B站點,其從事的服務屬于A公司的主營業務。其次,A公司對趙某進行了實質管理。趙某不得拒絕某平臺派發訂單,有特殊情況需調整訂單要向A公司申請。A公司為趙某制定了考勤規則、獎懲紀律并進行培訓,為趙某提供住宿、物料。再次,趙某的薪資發放數額由A公司確定。最后,趙某系通過招聘網站到B站點應聘,按站點管理人員的引導,下載某平臺APP注冊并點擊進入微信小程序與C公司簽訂協議。C公司除通過微信小程序與趙某簽訂協議和每月代發工資外,從未與趙某有過其他接觸,亦未實際參與過B站點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趙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以互聯網為媒介的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新就業形態下,從事服務的勞動者固然可享有更多更靈活的就業機會,但因其與平臺企業在市場地位及經濟實力等方面的明顯差距而缺乏締約話語權。在平臺企業對勞動者實際進行嚴格管理、勞動者并未享有其所簽訂的合作/承攬協議對應的從業自由度及自主決定權的情況下,不能僅憑平臺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合作/承攬協議而當然否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可能性。電子協議的機械簽署不能掩蓋真實用工關系,司法將穿透形式審查實質,防止企業以“合作”之名行“招聘”之實,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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