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某大型超市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某網絡科技公司與某達平臺的運營企業簽訂《物流配送服務商合作協議》,約定某網絡科技公司雇傭并安排實際承運人在某達平臺上注冊并使用平臺完成配送任務。某網絡科技公司基于上述協議為某大型超市提供配送服務。某網絡科技公司安排張某在海滄某站點擔任駐店騎手。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配送合作協議》,約定雙方成立平等主體之間的配送合作關系!杜渌秃献鲄f議》還約定了配送服務指導、配送服務標準及費用標準、配送服務獎懲規則等。某網絡科技公司以配送費名義向張某轉賬支付款項,向張某發送的配送費單據載明費用項目包含基礎薪資、獎勵、扣款等。張某在配送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自受傷后再未返回配送站點工作。張某在站點工作期間,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半至晚上9點,需要在APP上傳考勤照片,配送訂單信息在“某達騎士版”APP內體現,不得拒絕平臺派單。報酬系根據配送訂單數量和獎懲規則確定,使用某網絡科技公司配發的統一標志的服飾、配送箱。張某就確認勞動關系問題與某網絡科技公司、某大型超市發生爭議,經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某網絡科技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系合作關系。
法院判決
廈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管理形式的創新并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實際管理行為。某達平臺的運營企業將海滄站點的業務外包給某網絡科技公司,某網絡科技公司安排張某在某達平臺注冊并使用某達平臺完成配送任務,可見雙方合作業務實際包含了平臺的運用。在該合作模式下,張某在平臺上注冊為騎手、接受平臺管理,應視為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張某的招募與管理。某網絡科技公司借助平臺的運營管理對張某設置了獎懲規則和評價機制,對張某的配送時長、配送服務規范等具體工作細節進行監督和控制,張某在駐店期間只可接排班門店訂單,張某被客戶投訴會從報酬中扣罰相應款項,某網絡科技公司對張某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張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存在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新就業形態下,勞動管理的形式和媒介創新對勞動關系的認定帶來了諸多挑戰!蛾P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對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臺工作的情形作出了規定。部分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借助平臺企業運營的APP進行系統訂單對接和數據傳輸,對勞動者進行派單、考勤管理并結算工資,表面上看勞動者是與平臺直接發生聯系,但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實際上對配送員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本案中,法院根據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平臺企業之間的業務合作內容,認定平臺是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對配送員進行勞動管理的媒介,從而認定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對配送員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準確認定勞動關系,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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