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陳某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廈門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媒公司)與某K歌平臺合作,在某K歌平臺注冊一個公會賬戶,陳某加入該公會,在某K歌平臺做主播,直播內容為唱歌和教學。陳某與傳媒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陳某大部分時候在家里直播,有時候需要到傳媒公司拍攝教學視頻,然后由傳媒公司進行后期制作,上傳到公會主頁和陳某的個人主頁。陳某不需要到傳媒公司打卡,傳媒公司對陳某沒有考勤管理。陳某的收入為其在某K歌平臺上用戶打賞的費用,其中50%歸某K歌平臺,另外50%打到公會賬戶,傳媒公司從公會賬戶提取款項后,按30-40%比例分給陳某。傳媒公司向陳某轉賬支付的款項金額不固定,部分轉賬備注“工資”或“形象設計禮儀費”。傳媒公司有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代繳稅款。傳媒公司尚欠陳某款項32001.95元。陳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傳媒公司支付工資,仲裁裁決后傳媒公司起訴主張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并判決其無須支付陳某工資。
法院判決
廈門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加入傳媒公司注冊的公會在K歌平臺從事主播工作,其收入主要是其在K歌平臺做主播的收益,該收益在扣除平臺分成后打給公會,再由公會按比例發放給陳某。陳某主要是在自己家里從事直播工作,無須到傳媒公司打卡上班,不用接受傳媒公司的考勤管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傳媒公司對陳某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綜上,陳某與傳媒公司之間未形成人格從屬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系普通合同關系。陳某加入公會從事直播期間尚有32001.95元被傳媒公司拖欠,雖然該款項性質上不是工資,但確為傳媒公司應支付給陳某的收益分成,為避免當事人訴累,法院一并予以處理,即認定傳媒公司應向陳某支付欠款32001.95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新業態中網絡主播與平臺合作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認定及權利保障問題。對于有關企業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法律關系,要立足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重點審查企業與網絡主播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及確定方式,判定企業是否對網絡主播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本案中,陳某在家里從事直播工作,不用接受傳媒公司的考勤管理,無法認定陳某需要遵守傳媒公司的有關工作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因此,陳某與傳媒公司之間未形成人格從屬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傳媒公司確實拖欠陳某收益分成,法院在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對屬于普通合同糾紛的欠款爭議一并處理,有助于實現糾紛實質性解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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