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農村自建房施工過程中受傷,誰擔責?
作者: 來源:岳陽市華容縣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05 14:48:00 瀏覽量: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鄭某邀請謝某共同為歐某裝修房屋。2023年7月,謝某使用鄭某提供的釘槍時,釘槍走火,導致謝某右手掌粉碎性骨折及銳器貫穿傷。謝某與鄭某、歐某就相關費用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鄭某、歐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166563.38元。
【法院審理】
華容法院經審理認為,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中,謝某受雇于鄭某,在工作期間受傷,對于謝某的損失,鄭某應當進行賠償。且釘槍亦由鄭某提供,鄭某陳述該釘槍已至少使用5年,沒有注意釘槍能否繼續安全使用,鄭某應當負主要責任。謝某為歐某裝修房屋,歐某應當盡到安全審慎義務,歐某未能舉證證明為謝某提供了安全工作的條件,因此歐某對謝某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謝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注意自身的安全,正確操作,其自身的疏忽也是造成損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原告的主張及結合本案實際,華容法院認定謝某的損失為31170.83元,被告鄭某承擔55%賠償責任17144元,被告歐某承擔15%賠償責任4676元,謝某自身承擔30%賠償責任9351元。
【典型意義】
現下,農村建房多依賴熟人包工頭或臨時幫工,體現“人情社會”的信任關系,卻鮮少簽訂合同,而且在農村建房裝修作業中存在著設備不健全、管理疏松、安全保障措施較少、風險意識薄弱的現象,往往在事故后,屋主、包工等互相推卸責任,提供勞務者的損失無法得到有力保障。因此,提供勞務者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權益的同時,也要牢記“預防”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做工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方權責,減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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