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移出工作群能否視為勞動關系解除?
——黃岡某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被告劉某入職原告黃岡某公司擔任輔助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期限為一年,工資發放至2024年2月。2024年3月30日,公司車間主任在工作微信群中發布“劉某不用來車間上班了”,并將劉某移出群聊。劉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2023年2月8日至仲裁裁決作出之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27日。黃岡某公司不服,訴至黃州區人民法院,主張其已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雙方均認可劉某于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期間在公司提供勞動,法院依法確認該事實。解除行為的合法性方面,公司主張以車間主任在微信群通知并移出群聊的方式解除勞動關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劉某存在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等法定解除事由,亦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書面通知等解除程序。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不產生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因公司解除行為不合法,雙方勞動關系在2024年3月30日后繼續存在。仲裁裁決以裁決作出之日(2024年5月8日)作為勞動關系存續截止時間,符合“在勞動關系持續爭議中,仲裁裁決之日視為爭議事項確認截止時間”的裁判規則,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確認雙方于2023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要件及程序要求。一是非正式解除行為不具法律效力:勞動關系的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如書面通知、告知理由等)。僅通過工作群通知、移出群聊等方式“踢人”,不構成合法解除。二是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延伸: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移除工作群后,雖然雙方未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但用工滿一年未簽書面合同的,視為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系,進一步強化對事實勞動關系的保護。三是爭議存續期間的裁判規則: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且無證據證明勞動者認可解除時,勞動關系持續至仲裁或訴訟確認解除之日,避免用人單位通過“事實解除”規避法律責任。本案為規范企業用工管理提供指引,強調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定性和程序正當性,對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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