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三年專科學制大專生,在最后一個學年經就讀院校推薦到某木業公司定崗實習,崗位為接單員。實習期滿后至正式畢業前,李某繼續在某木業公司工作,公司對其進行排班,每月以“2300元+提成”計付報酬。某日李某駕駛電動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父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李某與某木業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李某父母的請求。某木業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決結果】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某木業公司與李某存在勞動關系。
【案例分析】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限制高校畢業生的勞動主體資格。高校畢業生在完成畢業實習后,以就業為目的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獲取報酬,具備勞動關系建立條件的,應依法認定勞動關系:一是雙方以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為目的,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明確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固定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勞動者如實陳述自身情況,用人單位自愿接受,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影響勞動合同效力的因素;三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條件未成就的情形,如約定獲得畢業證后成立勞動關系,而學生未取得相應畢業文憑等。本案李某與用人單位某木業有限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關系成立條件,應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高校畢業生以就業為目的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并獲取報酬,非單純的實習或勤工助學關系,應依法確認勞動關系,以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就業權益。該案例填補了高校畢業生就業過渡期的法律保護空白,避免因身份特殊被排除在勞動保障體系之外,對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維護公平就業秩序具有積極意義。對高校而言,應當加強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幫助畢業生明確實習與就業的法律界限,避免權益受損。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生身份為由規避用工責任,應依法規范用工行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laodongguanxi/12069.html
上一篇:勞動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致使用人單位基于錯誤判斷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不同意調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