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宗某入職某燃氣公司從事加氣充裝工作,直至2023年。在此期間,某燃氣公司未為宗某繳納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8年,政策允許補繳養老保險,宗某請求公司協助補繳自己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的養老保險費用,并承諾參保的所有費用全部由自己承擔,與公司無關。同時還聲明:補繳時間內與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爭議,也不會以任何形式主張權益。隨后,某燃氣公司協助宗某,由宗某自行補繳了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及對應滯納金。2023年,某燃氣公司以宗某達到退休年齡為由,解除其與宗某間的勞動合同。宗某訴至本院,要求某燃氣公司返還宗某代繳的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養老保險金、滯納金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法院審理】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種,社會保險具有社會統籌性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不能通過約定進行變更、放棄或排除。該案中,雖然原告書寫承諾書承諾養老保險參保的所有費用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擔,屬于真實意思表示,但該約定違反國家關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應屬無效,被告理應依法為原告繳納其在職期間養老保險費。華容法院向被告釋明了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了解后,經與原告協商一致達成了調解,被告同意補償原告26000元養老保險金代繳費。
【典型意義】
隨著當前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規模不斷擴張,用工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勞資雙方隊伍壯大的同時,部分企業為減少支出,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個別勞動者為到手更高的工資,使雙方均把視線聚焦到了社會保險這一短時間內看不到收益及成效的“不必要”的費用支出上。類似本案企業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缺乏法律意識認可自行繳納的不在少數,實踐中甚至還存在一些勞動者主動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與公司約定將社保以工資形式發放的情況。社會保險費涉及的不僅是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利益,更關乎整個社會的利益,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其不能通過約定變更、放棄或排除。涉及變更、放棄或排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協議均屬無效,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仍應按規定予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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