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廈門市某速運有限公司、廈門某貨物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廈門市某速運有限公司從事快遞業務,李某于2008年入職速運公司從事收派員工作。雙方于2018年4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應速運公司要求,康某于2018年10月26日成立廈門某貨物代理有限公司,股東為康某,康某亦是速運公司的收派員。速運公司與貨物代理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簽訂一份《創業計劃收派服務合同》,約定貨物代理公司在約定區域為速運公司提供收派業務服務。2018年12月起,李某的工資變為由貨物代理公司支付,社會保險也變為由貨物代理公司繳納,貨物代理公司與李某簽有一份勞動合同,但康某和李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沒有變化,仍受速運公司指派的站點負責人秦某管理。后李某與速運公司因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等事項產生勞動爭議,速運公司辯稱李某與貨物代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速運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廈門法院認為,李某于2008年5月20日入職速運公司從事收派件工作,雙方于2018年4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速運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已合法解除,李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并未發生變化。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貨運代理公司有獨立開展經營。速運公司站點負責人秦某使用微信向李某布置工作,安排李某與康某的替班事宜等。因此,李某接受速運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速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李某與速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貨運代理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本案主要涉及新業態領域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實踐中,新業態經營者為規避用工責任,借用其他用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或以“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情況時有發生,有損勞動者權益。本案中,法院全面細致查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有無解除、工作內容和用工管理是否發生變化等事實,“穿透式”認定對勞動者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的用工主體,刺穿用人單位所借之“殼”,準確認定勞動關系,有力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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