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陽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標準、報銷辦法的通知
德辦發〔2011〕61號
各縣(市、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德陽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標準、報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德陽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標準、報銷辦法
為保障工傷人員工傷治療期間的生活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條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市本級及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其工傷人員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因傷情嚴重經批準轉市外治療的交通費、食宿費,按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因工負傷人員應在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就醫治療,個別因傷情嚴重確需轉市外治療的,須經本市二級甲等以上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報市醫療保險局批準同意。
因公出差在德陽市外發生工傷的,可到就近醫院搶救治療,但應在3日內電話報告工傷保險關系所在的市或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回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
三、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市外治療的交通費、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超支自負。
(一)工傷人員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級市及以下城市)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每天給予12元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直轄市和成都等省會城市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每天給予15元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標準憑據報銷往返車船費,無票據、超標準的交通費用不予報銷:
1.乘坐火車的可報銷硬臥車票;
2.乘坐輪船的可報銷三等艙船票;
3.乘坐城市公交車(含城市軌道交通)的,憑票報銷;
4.乘坐動車組可報銷坐票或普通臥鋪票;
5.乘坐長途汽車的可報銷車票;
6.乘坐飛機的,按同區間火車硬臥標準予以報銷。
(三)工傷人員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期間連續乘車船5小時以上至10小時以內的,發給60元伙食補助費;連續乘車船超過10小時的,可憑車船票每滿10小時發給80元伙食補助費。
(四)工傷人員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途中臨時發生住宿費用的,可憑據報銷每天120元住宿費。不該住宿、未住宿或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四、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由用人單位墊付后憑工傷性質認定表、出院證和相關有效票據到工傷保險關系所在的市或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本通知所確定的工傷人員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費、食宿費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今后可隨物價變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
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費、食宿費,由用人單位比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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