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分包,農民工可參照工傷主張賠償
作者: 來源:秀洲法院 發布時間:2025-06-10 15:43:00 瀏覽量:
法官說法
農民工被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所招用,在項目工地施工過程中受傷,可向上一級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責任。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于農民工應當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若總包單位未以項目參保,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由上一級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一條解答內容: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員請求確認與承包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不予支持。但該人員在工作中發生傷亡,受害人請求承包單位參照工傷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認定該人員工傷的,按工傷保險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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