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納入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有3類: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按規定已領取撫恤金的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人員;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退休的人員享受養老金期間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現仍由單位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
納入統籌管理的待遇項目包括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費用、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前應由原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補發。
納入統籌方式分為三種情形
“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方式根據不同情形分為3項:
其一,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柳州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2003年12月31日《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之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其二,2004年1月1日(《條例》實施)后,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工傷,在繳納一次性費用后納入統籌基金管理。一次性費用的計算標準以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柳州市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后,2003年12月31日《條例》實施之前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按第一項納入統籌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按本項納入統籌管理。
其三,已參加柳州市工傷保險但欠繳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2003年12月31日《條例》實施之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補齊欠繳金額后,按第一項納入統籌管理;2004年1月1日后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老工傷人員,補齊欠繳金額,并繳納一次性費用后納入統籌基金管理。一次性費用的計算標準以自治區有關規定為準。
傷殘情況有變可以重新鑒定
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老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向柳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對工傷職工原工傷部位的傷殘情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已經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如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由用人單位向柳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對工傷職工原工傷部位的傷殘情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須實事求是提供“老工傷”人員有關情況,對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人員的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經發現,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法追回被騙取的工傷保險基金,還要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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