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工傷長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通知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閩勞社文[2008]116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工傷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象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老工傷人員。其中老工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確認。
1、參保企業中1994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工傷職工。
2、參保企業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3、《條例》實施前已關閉、破產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其工傷職工待遇掛靠原單位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支付。
二、待遇項目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為“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工傷保險待遇,三項工傷待遇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舊傷復發醫療費是否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仍由原渠道解決。
三、待遇水平
本通知下發后,老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執行,其中在計發傷殘津貼時,對低于統籌地區同類工傷職工(相同傷殘等級)待遇標準的,按照統籌地區工傷職工同類人員待遇標準發給。老工傷人員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后的次年開始,其三項長期待遇的調整機制與所在統籌地區新工傷人員同等條件享受。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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