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宣城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宣人社發〔2011〕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安徽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發〔2011〕16號)要求,結合宣城市工作實際,擬定了《宣城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切實抓好落實。
宣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宣城市財政局 宣城市國資委 宣城市監察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宣城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廳聯合印發的《安徽省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皖人社發〔2011〕16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現就宣城市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工作內容
(一) 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重點。
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重點是,國有企業有傷殘等級(1-10級,特別是1-6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問題。
統籌兼顧,妥善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
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資,將符合條件的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
2.對已參保的企業,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納入老工傷人員當期所需費用超過參保企業繳費額的,可以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
3.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4.用人單位躉繳費用具體辦法,由各地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四)補助資金分配。
中央補助資金按照“有利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老工傷問題;有利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有利于工傷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原則,采取“獎補結合”的辦法給予補助。具體資助資金分配辦法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資委、監察廳制定。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將給予適當支持。
(五)搞好政策銜接。
納入統籌管理后的老工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對納入前用人單位管理的老工傷人員待遇高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單位、原渠道妥善解決,力爭做到納入時待遇水平不降低,納入后逐步統一規范。
(六)妥善解決單位保障、其他渠道保障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問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工作方案》精神,4月底前,將單位保障有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統籌管理。納入統籌管理所需的費用,由單位通過參;蜍O繳費用等辦法解決。
托管中心管理的老工傷人員,4月底前,全部納入統籌管理。對托管中心用于保障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預留資金,經審計后,劃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三、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3月底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聯合制定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方案,報經市政府審定同意后,將工作方案報送省4廳委。工作方案對工作重點、工作進度、資金籌集、資金分配、政策銜接、目標責任及監督檢查等做出具體安排。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1年4月—2011年底)
1.落實責任目標。4月上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等四部門與各縣市區政府簽署《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目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2.及時安排撥付補助資金。市級財政原則上應于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撥付1個月內,將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各縣市區。
3.協調解決單位保障和其他渠道的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問題。各地政府牽頭、市國資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等四部門以及各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協調解決單位保障和其他渠道保障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問題。
4.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在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順序上,按照無保障、已參保企業、其他渠道保障、單位保障順序進行;對未參保企業,4月上旬前,依法辦理參保登記,其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各地要加快推進各類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支付、管理工作,增強基金保障能力,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各項工傷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5.定期上報工作進度。各地從4月份開始,每月10日前,向市推進小組辦公室上報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市四部門將定期通報各地納入統籌管理工作進度,并按規定及時上報省四廳委。
6.研究制定工作預案。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作預案,積極采取措施,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平穩順利開展,確保不因解決企業老工傷問題引發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總結鞏固階段(2011年9月—12月)
1.認真總結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12月中旬,市四部門聯合對全市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進行總結。
2.建立健全長效保障機制。對徹底解決老工傷問題,各地要建立健全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保障長效機制。各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落實相關政策,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老工傷人員隨時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3.加強督促檢查。5月上旬和12月上旬,市四部門將對各地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一是監督檢查各渠道資金籌集到位情況;二是監督檢查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落實情況;三是監督檢查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反饋當地政府,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成立“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工作推進小組”,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指導協調全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各地政府要牽頭成立相應組織,負責指導此項工作,協調解決納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按時完成。
(二)建立目標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解決老工傷問題,由各地政府總負責,并具體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局對各地工作完成情況實行目標責任考核。
(三)強化部門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做好老工傷納入統籌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導做好具體實施工作,按時上報工作進度;財政部門負責做好資金審核管理工作;國資監督部門負責協調解決單位保障和托管中心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問題,指導做好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監察部門負責對各地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的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強監督檢查。在工作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監察廳等部門對各地的工作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老工傷人員待遇保障落實情況適時開展專題督查,對資金挪作他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進行嚴厲查處并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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