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準
1.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企業破產時,工傷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體年齡;工傷人員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的,傷殘津貼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預期壽命指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平均預期壽命與破產清算時年齡之差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計算公式:全省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下同)。
2.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完全護理依賴50%、大部分護理依賴40%、部分護理依賴30%為標準,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3.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企業破產時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一級傷殘15%,二級傷殘13%,三級傷殘11%,四級傷殘9%,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舊傷復發醫療費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分級比例×(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清算時年齡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4.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清算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內輔助器具的更換次數及清算時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進行清算。
輔助器具配置費計算公式:輔助器具配置費=(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年限×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
5.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一次性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省、州相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清算。
二、5—6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準
1.傷殘津貼,以清算時按月發放的傷殘津貼為基數,清算到工傷人員法定退休年齡。
2.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五級傷殘8%,六級傷殘7%,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舊傷復發醫療費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分級比例×(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破產清算時年齡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3.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清算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內輔助器具的更換次數及清算時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進行清算。
輔助器具配置費計算公式:輔助器具配置費=(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輔助器具使用年限×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
三、7—10級工傷人員待遇費用清算項目標準
1.舊傷復發醫療費,按照工傷人員傷殘等級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清算,五級傷殘6%,六級傷殘5%,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
舊傷復發醫療費計算公式: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分級比例×(平均預期壽命-企業破產清算時工傷職工年齡),其中平均預期壽命與破產清算時年齡之差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2.輔助器具配置費,按照清算至平均預期壽命的清算期內輔助器具的更換次數及清算時國內普及型輔助器具價格進行清算。
3.在職的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省、州相關規定的標準進行清算。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費用清算標準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清算到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基數,清算到平均預期壽命,已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按5年清算。
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撫恤金待遇的,供養親屬為子女的,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計算至18周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其他供養親屬,以清算時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清算20年,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清算年限相應減少1年,扣減后的年限低于5年的,按5年計算。
五、長期待遇清算時距平均預期壽命不足5年或清算時已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按5年的標準予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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