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新鄉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4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豫政「2011」70號)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
適用范圍 | 一類行政區域 | 二類行政區域 | 三類行政區域 |
新鄉市區 | 輝縣市 新鄉縣 |
衛輝市、獲嘉縣、 原陽縣、封丘縣、 延津縣 |
|
月最低工資標準(元) | 1080 | 950 | 820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 | 10.2 | 8.9 | 7.7 |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內容:(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用人單位通過補貼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四、根據我市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將我市各縣(市、區)劃分為三個行政區域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用人單位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的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五、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宣傳,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對用人單位執行《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違反《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依法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新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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