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關于建筑、礦山企業農牧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
建筑企業征繳辦法
1000萬元及以下項目征繳0.3%
建筑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前,為農牧民工辦理工傷保險,開工后15日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工花名冊及在建工程項目,職工花名冊應載明職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技術等級和工種等內容。
建筑企業承包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0.3%征繳,1000萬元及以上的按0.2%征繳。工傷保險期限不得超過工程項目合同期的期限。延期竣工驗收的,不得超過驗收期的期限。
礦山企業征繳辦法
以社平工資為基數乘以行業費率
礦山企業按拉薩上年度社平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乘以行業費率。按人頭繳費。同時,工傷保險費實行“動態實名”的辦法,即礦山總承包企業開工生產前申報職工花名冊,其間職工有變動的,可以置換參保農牧民工,置換的只需填報農牧民工名單、身份證號碼,不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礦山企業置換人員應當在兩天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書面形式申報置換人員名單,情況緊急的也可以電話形式先行申報,超時限申報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規定,建筑企業農牧民工工傷待遇涉及本人工資的,普工按社平工資的60%計算,技工按社平工資的100%計算。
礦山企業農牧民工均按社平工資作為本人工資。企業自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參保備案手續繳費后,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有關待遇;未申報、繳費的,由企業全額承擔。
工傷認定
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申報
農牧民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應在24小時內以電話形式先向所在縣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在拉薩市區施工的企業由具備法定資質的用人單位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科申報,在30日內為農牧民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承擔辦理工傷傷殘鑒定和工傷待遇撥付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企業的工會組織可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建筑、礦山企業存在施工工期短,用工流動性大的特點,為方便參加工傷保險,確保企業職工受工傷后得到保障,拉薩市出臺了《關于建筑、礦山企業農牧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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