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作者: 來源:www.injury.com.cn 發布時間:2010-10-19 10:07:00 瀏覽量:
新疆自治區20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2010年10月18日,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調整2009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通知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調整項目: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
調整時間:此次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標準: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最低標準: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2008年1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規定,調整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25元。對享受撫恤金合理分擔的供養親屬依據分擔比例享受此次調整。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xinjiang/2010-10/1885.html
上一篇:新疆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下一篇:新疆上調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