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成勞社辦[2004]1號 簽發單位: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簽發時間: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
現將《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川勞社辦[2003]126號)轉發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成府發[2004]3號)的規定,各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其中在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內的用人單位由工商營業執照注冊機關所對應的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登記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認定。
二、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因工傷認定管轄產生異議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3]126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7號令)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好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準確,適用法規恰當,程序合法。
二、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應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和《工傷認定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三、職工因生產性事故傷害,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工傷認定后,應告知管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我省原職工傷亡性質認定的有關規定與《工傷認定辦法》不一致的,從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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