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在校學生即使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但由于其主要任務是接受學校教育,如果其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或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實習,并沒有改變其作為學生的身份,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
為了解決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處理,一般應當由接受實習生的用工單位與學校、在校生簽訂實習協議,就實習期間的責任承擔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有大批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到企事業單位實習,由于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對學生實習期間的管理及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而一旦發生工傷或事故,解決起來相當棘手。這里涉及一個問題:在校生尚未離開學校,能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生就業能不能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上述規定并沒有明確在校生是否屬于排除適用對象。
但是實踐中一般認為,全日制學校學生入學時需要將檔案轉入學校,如果是外地學生,甚至連戶籍都需要轉入就讀學校。由于在校生具有“學生”身份,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而作為勞動者權益內容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的,在校生尚未畢業,其檔案等還是在學校,無法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等。因此,他們與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能作為勞動關系對待。對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shixisheng/YongRenDanWeiRuHeShiYongZaiXiaoSheng.html
上一篇:實習生如何維權?企業又如何來規避風險?
下一篇:中國實習生在日過勞死 遺屬申請工傷認定創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