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關于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
作者: 來源:m.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6-12 10:54:00 瀏覽量:
關于對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
青人社廳函〔2011〕615號
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如何理解把握問題,各統籌地區普遍反映需要加以明確。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著全省執行政策統一的原則,按照《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新《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條例》實施后認定工傷的,按新《條例》規定的待遇執行。已按原《條例》待遇標準發放的,可按新《條例》規定標準補發差額。
二、新《條例》實施前已做出工傷認定,即視為完成了工傷認定這一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需要重新進行工傷認定的,應當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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