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工傷的認定需要滿足“三工”的條件,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予以認定為工傷。實踐中發生工傷的情況復雜多樣,工作地點的認定難度通常高于其他兩個要件。如何認定工作地點,判斷員工受傷是否屬于工傷,本期小興知法將為您進行解答。
基本案情
楊某是某公司的員工,2023年某日,楊某按時上班,在進入公司辦公樓前不慎摔倒,后經醫院確診為骨折。
某公司與楊某對其是否構成工傷產生分歧,故向人保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人保局受理并調查后,認為楊某的受傷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予以認定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某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向所在轄區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轄區政府經審查后,作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某公司仍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并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本案中,人保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結合打卡記錄、醫院診斷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情況,認定楊某在打卡后,進入公司辦公樓前摔倒,這一地點屬于楊某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區域,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因此楊某的受傷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認定標準,應當予以認定為工傷。對于某公司認為楊某在辦公樓前摔傷不屬于工作場所,不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法院經審理后未支持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中,公司的認知誤區在于,其認為工作地點應當只是員工工作、上班的場所內部,員工沒有進入到工作的辦公樓內的情況下,不應當屬于在工作地點。但根據相關法律、條例等規定,工作場所的認定是一個相對擴展的范圍,應當以“職工為完成其本職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作為主要判斷標準。本案中,該員工雖并未進入辦公樓,但其從入口走到辦公樓門前,屬于為完成本職工作所涉及的必要區域,辦公樓門前也屬于工作地點,進而予以認定為工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第二款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職工為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可認定為“工作場所”。對“工作場所”的理解,還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等方面綜合考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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