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龍在工地作業時受傷,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卻被以已“私了”為由拒付。阿龍深感委屈,這“私了款”確是拿到了,但,錢也是真的少呀!阿龍可以反悔嗎?他的法定工傷待遇還能要嗎?近日,香洲法院審理了一宗涉及工傷賠償協議的勞動爭議糾紛案。
工傷速“私了”,豈料錢結事未了
2021年8月,阿龍入職某建工公司,日常負責鋪地板磚。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未為阿龍購買社保。同年10月,阿龍在工地作業時不慎被大理石砸傷右手,后于次年1月被認定為工傷。4月24日,阿龍與某建工公司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約定雙方于當天解除勞動關系,某建工公司一次性賠付阿龍3.2萬元,阿龍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隨后阿龍很快便收到了全部協議賠償款項。
協議簽了,錢也賠了,原以為這場風波可以告一段落……
然而到了6月,阿龍拿到了勞動能力鑒定書,其所受之傷被評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十級,停工留薪期為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得知其所應依法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與當初賠償金額相去甚遠后,阿龍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申請了勞動仲裁,后經仲裁裁決確認雙方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勞動關系,某建工公司支付阿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賠償差額合計11萬余元。某建工公司不服仲裁裁決,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判令其無需再支付相關賠償差額。
簽了也賠了,還能反悔?
原告某建工公司認為,自2022年1月阿龍被認定工傷后,雙方便積極協商賠償事宜,并于4月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項賠償金3.2萬元,阿龍自愿放棄賠償差額。協議上也已載明簽訂的背景之一是雙方對是否屬于工傷及處理結果均已清楚了解,并不存在利用阿龍缺乏判斷能力等“顯失公平”的情形。既然案涉協議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畢,阿龍也已明確表示放棄賠償差額,公司無需再賠償。
協議顯失公平,不算數!
被告阿龍認為,從協議簽訂的時間上來看,協議是在人社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勞動功能障礙等級評定前簽訂的。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要以評級結果為基礎,而傷殘評級又需要公司配合辦理,協議就是公司在其正處于暫時性的急迫困境且對工傷保險待遇缺乏判斷能力的情況下要求簽訂的,以迫使其放棄法定工傷賠償的追索權利。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利用絕對優勢地位迫使其簽訂案涉協議,約定賠償金額還不足法定工傷待遇的30%,主觀上明顯存在惡意,協議符合顯失公平的情形,公司應當補足賠償差額。
構成顯失公平,繼續賠付差額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并非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還涉及被告阿龍的生存權益。根據阿龍十級勞動功能障礙的鑒定結果,其所應獲得的工傷保險賠償應系12萬元,而原告某建工公司在明知阿龍受到工傷且未作勞動能力鑒定的情況下與其協議約定3.2萬元賠償金額,還不足法定工傷待遇的30%。與阿龍相比,某建工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明顯更具備預估阿龍所應獲得賠償金額的判斷能力,但其卻未在簽訂協議前向阿龍提示相關風險,亦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約定合理賠償,以致阿龍獲得的協議賠償款遠遠低于法定工傷待遇,這對阿龍極為不公。鑒于案涉協議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阿龍遭受重大不利,阿龍主張案涉協議顯失公平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最終,在扣除已賠付的3.2萬元款項后,香洲法院依法判決某建工公司還需賠償阿龍8.8萬元。某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工傷賠償協議是指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與勞動者簽訂有關工傷賠償責任的協議。此類協議若系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但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形,當事人則有權請求撤銷。本案中,案涉協議主觀上系某建工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以及阿龍缺乏傷殘等級損傷認知及工傷待遇預判力;客觀上雙方所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待遇,從而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阿龍遭受重大利益損失,故應認定案涉協議構成顯失公平,阿龍有權請求撤銷協議并主張未到位的賠償款項。
法官提醒,工傷“私了”不僅有利于用人單位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經濟成本,還能及時緩解勞動者因工傷導致的經濟困難,這本可以是雙贏之舉。但用人單位要秉持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保障勞動者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充分知情權,合理約定工傷賠償金額,以確保勞動者享受合理待遇。否則,即便協議約定了“了斷”條款且已履行完畢,協議也可能淪為一紙空文,勞動者還是可以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權利。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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