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權限范圍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7〕36號)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6-24 16:13:00 瀏覽量:
衛生部關于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權限范圍的批復
(衛監督發〔2007〕36號)
浙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如何確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權限范圍的請示》(浙衛〔2006〕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規定,凡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批準的職業病診斷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病診斷工作。
二、職業病診斷是技術行為,不是行政行為,沒有行政級別區分,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具有同等效力。
三、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首選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以下簡稱本地)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縣(區)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如本地市行政區域內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選擇本地省級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此復。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zybnews/12134.html
上一篇: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下一篇: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