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6-24 16:08:00 瀏覽量:
衛生部關于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衛法監發〔2002〕第200號)
廣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實施中有關問題的請示》(粵衛[2002]14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實施前各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應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如原鑒定結論為省級以上(含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做出,則為最終結論,不再進行再鑒定。
(二)如原鑒定結論為省級以下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做出,則可在本文下發三個月內,向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包括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縣(區)、本縣所在市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何職業病診斷機構。
三、職業病診斷沒有級別,任何一個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均具有同等效力。對任何一個職業病診斷結論不服的,當事人都應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職業病鑒定。
此復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zybnews/12131.html
上一篇:衛生部關于對異地職業病診斷有關問題的批復
下一篇:讓職業健康優先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