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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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秘函〔2005〕312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府法〔2005〕26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后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20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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