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自擔職工醫療費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m.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9-06 20:10:00 瀏覽量:
小王在壽光市一家大型機械公司從事鍛壓工作,2009年5月21日,在鍛壓汽車零件時被機床致傷,造成左前臂骨折。事故發生后,小王住院治療21天,自己支付了全部的醫療費13000元。2009年7月1日,小王自己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后被認定為工傷,經鑒定為10級傷殘。此后,小王因解除合同,享受工傷待遇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遂向壽光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機械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52000元。
庭審中,機械公司同意給付小王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認為小王屬于工傷參保職工,醫療費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拒絕支付醫療費。
仲裁院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小王發生工傷事故后,機械公司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30日內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故而,小王在此期間內為治療工傷墊付的醫療費理應由機械公司自己承擔。
最終,仲裁院支持了小王的全部仲裁請求,裁決由機械公司支付小王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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