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7)175號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建設廳轉發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7〕24號)及《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意見》(溫政發〔2007〕14號),結合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收入難以確定的特點及我市實際,現就溫州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意見的規定,為從事建筑施工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本意見所指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直接從事建設工地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農業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企業招聘的農村從業人員。
在建筑施工工地臨時從事施工工作的非農業戶籍職工,也適用本意見。
二、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建筑施工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建設工程項目需分包時,由建筑施工總包企業為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農民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代繳工傷保險費。建筑施工總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項目代繳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見附件1),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作為用工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施工企業中標或承攬業務后,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持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交易單)、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審核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繳費數額后,建筑施工企業再到該工程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一次性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繳費數額。以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1%作為農民工工資總額,按1%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即按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1‰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費應列入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不參加投標競爭。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統籌地建設工程項目上兩個繳費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按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規定提出調整建議,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意見,經當地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及工程項目開工前,根據農民工實際用工情況, 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職工增減花名冊》。建筑施工企業所報送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關系,自申報核定之次日起生效。未能及時報送的,在農民工上班之日起10日內發生工傷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申請工傷認定的同時,如實填報《建設工程項目未及時報送名冊的職工補辦參保登記確認表》,并提交職工招錄用和記工考勤卡等有效證明,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允許其補辦參保登記,視為已參加工傷保險。
農民工參加多個工程項目施工,建筑施工企業逐一按工程項目為農民工辦理參保登記。在參保有效期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相關工程項目所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得重復享受。農民工在參保有效期外或在未參保的工程項目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兌現工傷保險各項待遇。
七、農民工在建設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工作期限為農民工的參保有效期。由企業按農民工工種和工程進度填報(以工程項目合同期為限)。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于合同工期到期前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可相應順延。但工傷保險期限不得超過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期限。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原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持主管部門的變更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變更手續。
八、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時,農民工本人工資統一按照工傷發生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1至4級傷殘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以及工亡農民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實行一次性支付,詳見《溫州市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見附件2)。
建筑施工項目竣工后,而工傷職工醫療期尚未結束的,建筑施工企業向社保經辦機構填報《建設工程項目工傷職工待遇支付延期表》,社保經辦機構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或勞動能力鑒定后,憑有關手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九、建筑施工企業辦理農民工參保手續后,應當按照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式樣,制作《建設工程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公示》(見附件3)標牌,并在工地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十、建筑施工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業務)分包給不具備法定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的,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該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十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審核表》和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繳費憑證。對未按本通知規定給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不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同時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十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意見的監督管理,對轄區內的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對未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拒不參保的,依法進行查處。
十三、本實施意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已中標或承攬業務的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附件:(略)
發布部門:溫州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29日 實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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