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勞社〔2006〕2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魯政發[2003]107號)、勞動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把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特別是工傷保險問題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要加大宣傳培訓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之內。當前,要重點推進農民工就業較為集中、工傷風險和職業危害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開采、金屬冶煉、制鞋、箱包、煙花爆竹等行業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要與安全生產監督、煤礦安全監察、工會、婦聯等部門加強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定期監督檢查,共同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
二、用人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照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三、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可以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四、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本人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規定提出。
六、被認定為工傷且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達到1--4級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按月領取待遇,并執行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政策。
七、在我省就業的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殘等級達到1--4級的外省農民工,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一次性領取標準按照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之日的年齡以及傷殘等級核定,具體標準為:
(一)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20萬元;二級為18萬元;三級為15萬元;四級為13萬元。
(二)滿30周歲不滿50周歲傷殘等級一級的為15萬元;二級為12萬元;三級為11萬元;四級為9萬元。
(三)滿5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一級的為9萬元;二級為8萬元;三級為7萬元;四級為6萬元。
八、在我省就業的因工死亡外省農民工的供養親屬,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一次性領取的標準為:配偶為8萬元;其他供養親屬為5萬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滿18周歲終止領取的供養余年計算,具體標準見下表:
供養子女(弟、妹)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支付標準表
單位:年、萬元/人
供養年限
1
2
3
4
5
6
7
8
9
供養年限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標準
4.3
4.8
5.2
5.6
6.1
6.5
6.9
7.4
7.8
供養親屬有數人的,按上款標準一次性領取總額不超過15萬元。
九、在本省設區的市之間流動就業、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本省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如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可參照本通知七、八條規定執行。
十、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應當在申請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時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書面協議;一次性領取待遇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協議文本由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十一、用人單位未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核定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舉報。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
十二、本通知下發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農民工和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已經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不得再按本通知的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重新處理。
十三、本通知所稱農民工,是指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就業年齡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十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魯勞社函[2005]135號)第七條規定的一次性領取待遇標準同時停止執行。有關人員自愿領取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按照本人申請時的年齡、傷殘等級以及供養親屬情況核定,具體標準參照本通知七、八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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