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精神,決定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我區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我區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并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含按寧黨發〔1984〕22號文件規定六十年代精減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在普調的基礎上,向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含取得國家級高級技師資格)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原工商業者、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等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再適當傾斜。
(一)普調
1.每人每月調增基本養老金120元。
2.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月調增基本養老金2元,不滿10年的按20元調增;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60元調增。
(二)特調
1.對具有正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每人每月調增100元;具有副高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和取得國家級高級技師資格的人員,每人每月調增70元。
2.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調增5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調增50元。
對于同時具有上述兩種以上身份的人員,按照就高原則,只能按一種身份的待遇標準調增一次。
4.經調整后養老金低于全區月養老金平均水平的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調增到全區月養老金平均水平。
5.對于高齡退休人員,繼續按照寧勞社發〔2007〕83號文件執行。
三、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審核,并報自治區養老失業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復核后辦理;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負責辦理,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調整工作結束后,自治區養老失業保險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將執行結果匯總后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對企業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在2010年春節前完成調整工作,并及時將調增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財政廳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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