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作者:艾小川 來源:m.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7-15 16:04:00 瀏覽量:
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職員,從事財務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因經濟補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對于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五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即實際工作的年限為經濟補償的年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為四年零三個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依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其次,在本案中,當時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經濟補償的規定,查此兩部法律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均不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條件,即勞動合同期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后,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本案經濟補償計算的起算點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終止,總計四年零三個月的期限,折合經濟補償金為四個半月的工資。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lunwen/3628.html
上一篇:不能讓工傷險先行支付成為“權利畫餅”
下一篇:個體商戶可以成為勞動爭議訴訟案的當事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