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老工傷政策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0-01-04 15:26:00 瀏覽量:
“老工傷”是指國有企業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玻根據原政務院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是由企業自主確定工傷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由企業承擔工傷待遇的人員。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企業性質的保險。2003年國務院頒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后,按照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主要由統籌基金負擔。自治區力爭從今年起,用一年到兩年時間,將“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有一定結余的烏魯木齊、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克蘇、阿勒泰、哈密、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8個地州市今年年底前,將把“老工傷”人員一次性全部納入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其他地州將在2009年年底把“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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