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保障工傷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和《關于將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秘〔2008〕246號),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就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老工傷人員(含工亡人員的供養親屬)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發生的工傷人員和用人單位改制、破產后工傷保險關系仍然存在,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
二、納入對象及條件
(一)對象: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等)中被認定為工傷的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條件:符合納入范圍的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有欠費的應予全額補繳。
補繳時間:
1、企業從1999年5月1日開始作為起補時間;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從2007年7月1日起作為起補時間;
3、上述起補時間后成立的單位,企業以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為起補時間;2007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以編辦批準文件的時間為起補時間。
計費辦法:
1、參保單位統一以2009年8月份本單位的參保職工數、繳費基數、并以一類行業按0.8%,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2.0%,機關、事業、社團、民間非營利組織按0.5%的費率作為計費依據,計算所欠數額。
2、改制企業原欠費經辦機構記錄完整的,以原欠費記錄為準。
三、納入的待遇項目
待遇項目包括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具體如下:
(一)1-4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三)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醫療(康復)費用;
(六)工傷職工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七)1-4級工傷職工退休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
四、待遇標準
(一)按《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及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待遇調整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五、辦理程序
(一)申報審核
已參保的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通知有關規定對參保前的老工傷人員(含已退休的老工傷人員)進行全面準確的摸底登記,填寫《黃山市徽州區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審查確認表》(附表一)和《黃山市徽州區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審查確認表》(附表二),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 勞動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出的工傷認定批復或《工傷證》原件及復印件;
未取得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老工傷人員應提供能夠證明其工傷事實的原始材料和病歷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2. 職工受傷時的原始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及復印件;
4. 工傷職工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
5.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6. 屬喪失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復印件;
7. 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改制、破產單位的老工傷人員的摸底登記及相關材料的收集由原改制、破產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勞動保障部門審定;其他單位直接報勞動保障部門審定。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老工傷人員的工傷資格(事實)的確認和待遇的核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
1. 凡經審核確認的老工傷人員,未做過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 老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納入時間
凡符合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從審核核定之月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管理。
納入統一管理之前的老工傷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未落實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全額支付相關待遇。
七、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老工傷人員的工傷待遇暫不納入,仍由用人單位負擔。待用人單位參保并補繳齊應參保而未參保期間的費用后再按本通知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二)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時,以該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時工傷保險關系仍然存在的1-10級老工傷人員(包括工亡人員供養親屬)為準,按下列項目和標準一次性繳清費用后,其老工傷人員方可納入統一管理。
1.傷殘人員: 1級傷殘5萬元,2級傷殘4萬元,3級傷殘3萬元,4級傷殘2萬元,5-6級傷殘1.5萬元,7-10級傷殘1萬元;
2. 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完全護理依賴者3萬元,大部分護理依賴者2萬元,部分護理依賴者1萬元;
3. 輔助器具配置人員:根據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輔助器具可配置項目和年度定額標準的通知》(勞社秘〔2008〕224號),對照可配置項目及年定額標準,按5倍的年定額標準繳納。
納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應繳數額的50%繳納。
改制、破產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變現資產解決;對企業改制、破產后無有效資產或資產不能及時變現的,可由原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改制主管部門)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緩交協議,財政部門予以確認,先行將所屬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八、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應按納入統籌管理后的實際發生費用進行測算并相應調整。
九、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黃山市徽州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黃山市徽州區 財 政 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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