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國有和國有控股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上饒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我市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他們的傷殘待遇問題,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國有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09]246號)精神,結合上饒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老工傷人員范圍與核實
第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市、區)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企業(以下簡稱國有關破改企業)中:
(一)2004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工傷,未終止勞動關系,又未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已由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4級的因工傷殘人員;
(二)2004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工傷,未終止勞動關系,又未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并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等待遇的5-6級因工傷殘人員;
(三)2004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工亡(含職業病死亡人員),未納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管理的供養親屬。
第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老工傷人員”對象的界定、統計、審核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待遇范圍與標準
第三條 經統籌地區審核認定的“老工傷人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全部納入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等級相應待遇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舊傷復發醫療費、傷殘輔助器具配置及更換費等五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對“老工傷人員”五項工傷保險待遇實行與統籌地區其他工傷人員待遇同步調整、同等享受。由“老工傷人員”原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填報“老工傷人員”五項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同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執行。
第三章 資金籌集與申報
第五條 根據企業隸屬關系,由財政按統籌地區上年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老工傷人員”人均實際支出水平對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其中:市、縣(市、區)屬企業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根據“老工傷人員”享受待遇實際人數按每人每年5000元補助,其余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第六條 各地要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補助資金申報工作。市、縣(市、區)屬國有關破改企業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情況登記表》,并附企業關閉破產改制有關證明材料。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填寫《江西省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情況匯總表》,于每年2月1日前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于每年2月15日前,會同同級財政局對所屬申請企業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匯總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每年3月1日前,會同市財政局對所屬申請企業和所轄縣(市、區)上報的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匯總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核定。
第七條 各地要高度重視國有和國有控股已關閉破產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做好“老工傷人員”傷殘待遇的資金籌集,申報和及時發放工作,確保政策和資金落實到位。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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