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發(2011)1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精神,確保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結合湖南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范圍
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范圍是:國有集體企業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管理以前確認為工傷或者因工患職業病目前仍由企業或主管部門支付工傷待遇的在職工傷人員和退休退養工傷人員及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不包括與原企業解除、終止了勞動關系或終止了工傷待遇關系的工傷人員以及已一次性享受了工傷待遇、撫恤待遇的工傷人員、供養親屬。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 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 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上述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時,企業應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相關費用并納入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躉繳相關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規定;一次性躉繳費用有困難的,也可以和統籌市州、縣(市)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按照增加繳費費率等形式分年繳納。
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或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同級財政補助的方式解決,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財政補助的具體比例、標準等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中央下放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財政部在企業破產時一次性補助的1-6級工傷及職業病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由省財政、破產管理機構或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等在2011年9月底前將剩余年限資金一次性繳付到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由虧損補貼支付的,剩余年限資金由省財政通過企業主管部門或重組企業分年在每年4月底前繳付到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已隨社區管理機構下劃經費補助基數的,由市或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分年度在每年4月底前撥付到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中央在湘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財政部在企業關閉破產時核算的1-6級工傷及職業病人員費用、撫恤人員費用,應由相應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破產管理機構或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上級企業)等一并移交至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省屬改革改制企業由省財政核實后將相應的工傷保險預留費用撥付至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省屬以下破產改制企業工傷預留費用撥至相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三、各級政府對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級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并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要求的,由統籌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運行。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對湖南省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給予一次性補助。省級財政對工作任務重、財力困難的統籌市州、縣(市)給予適當傾斜。市州、縣(市)兩級財政對關閉破產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的資金缺口給予適當補助。
四、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各地在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時,應實事求是核查老工傷人員身份,核查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表、退休審批表、傷殘等級證或革命傷殘軍人證等原始工傷證明材料,確認老工傷人員受傷部位和診斷。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后,退休人員不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在職工傷職工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省里的相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
五、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要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同時,要切實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在2011年底前實現真正意義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
六、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監察廳及省直各有關單位要按照相關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加大對湖南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本地區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完善具體工作措施,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力量,確保在2011年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企業和中央下放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省人民政府與各市州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并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管理工作進行督查。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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