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河南三級法院審理,工傷職工劉剛獲補償28萬元
職工因工受傷,依法獲得各種工傷待遇是其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以種種借口推諉搪塞導致職工工傷待遇無法實現的情況時有發生。于是,拖著傷殘的身體,我們今天的主人公在這條維權路上走了22年。
22年,對于人的一生意味著什么,無需贅言。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簡化工傷認定程序上進行了大幅修改,但愿這能夠助維權路上的職工們一臂之力,讓他們不必再付出如此高昂的光陰代價。
——編輯手記
日前,河南石油勘探局59歲的職工劉剛,終于在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領到了28萬元工傷補償款。
因工受傷后病退
今年59歲的劉剛1965年參加工作,1972年應征入伍,退役后調入河南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勘探局)運輸處工作。
1987年8月10日凌晨,河南石油勘探局運輸處搬遷新址,時任車輛調度員的劉剛因工作與該局鉆井公司二大隊大隊長余某發生糾紛,劉剛的眼睛和頭部受傷。醫院診斷:左眼球鈍挫傷,左眼結膜出血,眼皮下淤血,視力下降到0.08。劉剛住院治療15天,出院診斷結論為:左眼視力為0.3,有耳鳴及頭痛、失眠等。后劉剛的頭部傷經該院腦外科會診為腦震蕩。
事件發生后,勘探局信訪辦、油田公安局、鉆井公司紀委和運輸處紀委聯合組成調查組調查此事。1988年2月11日,調查組作出了處理意見:余某作出深刻檢查,向劉剛賠禮道歉;劉剛1987年8月13日至1988年2月底住院治療費用全部由鉆井公司核銷。
之后,劉剛認為自己在工作期間傷殘,應屬于工傷,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用人單位“應及時、公正、合法對事故進行報告”,可是勘探局卻拖延不報,致使自己的后續醫療費不能及時報銷。
1990年5月18日,運輸處申請勘探局工傷鑒定委員會對劉剛按非因工負傷待遇實行比照工傷處理。1991年7月20日,運輸處將劉剛的受傷情況上報。此時,勘探局下發《河南石油勘探局職工內部提前退休暫行規定》文件,身體殘疾的劉剛無奈病退。
在此期間,醫院對其傷殘結論是“腦外傷性精神障礙、腦震蕩綜合征”, 勘探局職工醫院的提前退休病情鑒定是外傷性腦震蕩后綜合征。1992年12月30日,運輸處下發文件批準劉剛提前病退,這時劉剛42歲。
因工傷待遇遲遲沒有認定,劉剛繼續向有關部門申訴。1995年3月,勘探局認定劉剛工傷十級并頒發了傷殘等級證,但工傷證的“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填為“1966年11月,四川石油局運輸公司外出搶修車輛事故”,劉剛沒有在意。同年7月,劉剛領到了一次性傷殘補助2136元。
仲裁、一審勝訴
不久,劉剛發現提前病退和因工傷提前退休的待遇有很大差距,要求勘探局按照工傷提前退休處理。1999年10月11日,勘探局信訪辦、組織部、勞動工資處、工會聯合書面答復劉剛:更改提前病退事由沒有理由和政策依據。
1999年11月24日,劉剛向南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勘探局按工傷認定時間后辦理工傷退休手續。
南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經審理認為:申訴人1987年8月10日因工致殘,直到1995年3月才正式被確認工傷并發給致殘等級證。但確認工傷后,未全部落實工傷待遇。因此,被訴人應該落實申訴人的工傷待遇。
2000年3月17日,該仲裁委員會裁定:裁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被訴人為申訴人按工傷認定時間后辦理工傷病退,同時,為申訴人申報多年上訪的差旅費等8583.20元。
2000年4月23日,勘探局向南陽市宛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南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勘探局認為:原告認定劉剛工傷是1966年11月搶修車輛事故,與1987年8月劉剛傷殘無關系。劉剛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36元,已經享受了工傷待遇。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混淆了1966年劉剛因搶修車輛致殘雙手上肢和1987年在運輸處搬家過程中致視力下降并腦震蕩兩個事實,所以劉剛1987年因工受傷,原告并未給予確切認定,依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原告應為劉剛按工傷認定時間后辦理工傷病退,并落實相關待遇。因原告未及時給劉剛落實工傷及相關待遇,導致劉剛從1992年元月以來不斷上訪,因此而發生的電話費、交通費、住宿費、復印費、郵費、差旅費等,酌情由原告承擔9900元。
2000年11月10日,該院判決:原告從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為劉剛按工傷認定時間后辦理工傷病退;原告從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被告多年上訪、仲裁的費用共計9900元。
工傷待遇難落實
勘探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南陽中院的主持下,2001年7月19日,劉剛和勘探局達成了調解協議:自劉剛被評定為傷殘十級之日起,勘探局給予劉剛享受傷殘十級的有關工傷待遇;勘探局于2001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給劉剛經濟幫助4000元。
調解書下發后,勘探局和劉剛對于如何執行第一項產生了分歧。2002年4月28日,劉剛向宛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并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應給其安排工作。勘探局認為,已經為劉剛辦理病退,不可能再讓其上班,且工傷十級的待遇已經執行完畢。執行人員認為: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4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可以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
2004年12月10日,宛城區法院以調解書第一項條款不詳,執行依據不清為由通知劉剛通過其它程序解決。劉剛申請南陽中院再審調解。
2008年10月10日,南陽中院判決,將該調解書第一項的內容明確為:自劉剛被評為傷殘十級之日起,河南石油勘探局給予劉剛享受傷殘十級的有關工傷待遇,即因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36元(已履行);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2008年11月10日,劉剛向宛城區法院申請執行。
歷盡艱難獲補償
勘探局不服南陽中院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稱:二審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南陽中院以院長發現問題啟動再審程序不當,用判決書解釋已發生效力的調解書沒有法律依據;再審程序違反了合法、自愿的調解原則;再審結果超出了審理的范圍,司法權侵犯了行政權;劉剛的傷殘待遇已經全部落實和執行。請求撤銷生效判決,對本案再審。
河南高院再審認為:二審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南陽中院以院長發現途徑啟動再審是依法行使職權的體現,沒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在再審判決中,對二審調解的內容依法進行明確并無不當。勘探局主張調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但卻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南陽中院再審是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并沒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雖然國家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決定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待遇,但是劉剛對是否符合退休條件,應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服,并以勞動爭議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對其請求予以審理并作出判決,是依法行使司法裁判權的體現,并不是對行政權的侵害。法院對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并依法作出再審判決并無不妥。據此,2009年4月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勘探局的再審申請。
裁定下發后,宛城區法院恢復執行此案。2009年4月24日,勘探局關于給劉剛“安排適當工作”一項向宛城區法院提出執行意見,如劉剛不愿上崗,可以自其工傷評定之日至其60歲這段時間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崗應得收入與已領取的養老金差額,約10萬元。
劉剛也提出了不安排工作而給予經濟補償的執行方案:在崗工資與養老金差額86000余元,住房公積金30000余元,企業年金8000余元,月平均獎共計63000余元,超產獎、年終獎65000元,企業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及利息47000余元,職工個人賬戶的醫療費3500元。以上共計36.8萬余元按30萬元給予一次性補償,維持現退休及養老金的現狀。
在宛城區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下,宛城區法院執行員進行了多次執行和解,2009年7月2日,雙方達成協議:勘探局不再為劉剛安排工作,一次性補償劉剛28萬元。
日前,劉剛領到了28萬元的補償。
■以案說法
針對此案,宛城區法院法官表示,工傷認定程序繁瑣、工傷待遇難落實,是很多工傷案件耗時漫長的重要原因。
2009年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針對這一問題做了大幅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用人單位在發生較嚴重工傷事故后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這將從制度上改變劉剛事故發生4年后才上報的現象。二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即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這些修改,可以防止用人單位采取拖延“戰術”,利用程序惡意侵犯職工權益,有助于工傷職工盡快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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