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若干意見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晉人社廳發〔2012〕95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晉政發〔2012〕2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幫助困難企業走出困境,保持全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現就我省困難企業緩繳基本養老保險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緩繳的范圍和期限
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申請緩繳2012年7月至12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以對應月分別計算,緩繳期1年,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最后還款期限不超過2013年12月31日。
緩繳期間,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繼續按月申報;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企業按月代扣代繳。其中,企業繳納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費不在緩繳范圍。
經核準后,困難企業職工在緩繳期間可以正常辦理退休、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醫療保險就醫報銷,正常享受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滯納金。
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緩繳期間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可以提前結束緩繳期,按規定正常繳費。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
(一)困難企業的認定標準
要嚴格界定困難企業范圍,準確把握困難企業認定標準,困難企業認定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2、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省的產業和環保政策,不屬于國家及我省限制性的行業和企業;
3、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依法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被政府責令停產、關閉范圍的企業;
4、受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周期性困難,但積極采取措施開展生產自救,且生產經營基礎較好,恢復有望的;
5、今年以來與上年同期相比,企業利潤下滑,流動性資金嚴重不足且融資困難,工資支付壓力大,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
6、自2011年以來沒有裁員或少量裁員且已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的。
此外,勞動密集型企業和解決一定數量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扶持的企業以及能夠提供資產抵押的企業,在困難企業認定中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程序
由企業填報《山西省緩繳社會保險費困難企業認定表》(見附件),并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2011年企業財務年度報表、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財務報表、2012年職工工資發放臺賬、企業生產經營形勢分析及資金收支狀況分析等有關資料,經企業主管單位簽署意見后(沒有主管部門的企業直接報),報所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省屬以上困難企業的認定,按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級次報當地人社部門初審后,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進行審核認定。
各市困難企業認定名單要按月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社會保險局分別備案。
三、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
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以持經批準的《山西省緩繳社會保險費困難企業認定表》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緩繳險種、緩繳期限、緩繳金額、緩繳期雙方權利義務、緩繳期滿補繳方式及措施、違約責任等事項。
四、工作要求
緩繳社會保險費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觀經濟出現下行風險的情況下為優化發展環境、保持我省經濟平穩快速增長采取的重要舉措。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簡化程序、優化服務,盡快把黨和政府對困難企業的關心落到實處,把好事辦好,實事做實。
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3日前,將上月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報送省社會保險局審計稽核處;省社會保險局于每月5日前,將全省緩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報省廳(節假日順延)。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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