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怎么辦
19、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的第一責任是什么?
答: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的第一責任是對發生工傷的職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20、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如何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答: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凡在石家莊市行政轄區內的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各縣(市)區屬以下的單位,發生重大事故的,同時要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機關和市經辦機構報告。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
21、工傷職工應當去哪些醫院治療工傷?
答:工傷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的選擇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搶救,脫離危險后應轉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工傷職工需轉到非工傷保險協議醫院治療或到外地就醫的,應由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否則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2)職工患職業病屬治療職業病范圍內的疾病應當到指定的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治療。需轉入其它醫療機構治療的,由職業病防治機構提出意見,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
22、用人單位在什么時間進行工傷認定?
答: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其中:市屬以上用人單位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縣(市)、區屬用人單位向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組織工傷認定調查,并提出認定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
23、用人單位在什么時間為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答: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在進行了工傷認定之后,就可以依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到參加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
24、工傷職工在什么時間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待工傷職工醫療期滿、傷情穩定后,就可以到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工傷職工申請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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