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2009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
廈府〔2009〕17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發生變化,應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經市政府研究,決定適當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定期待遇。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對象
已計發待遇的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及達到生活護理等級的工傷職工。
按照《關于解決國有、集體企業“老工傷人員”工傷定期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勞社〔2008〕303號)規定,已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幅度
(一)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增發傷殘津貼分別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前款規定計發待遇后,傷殘津貼低于上年度(2008)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與傷殘相應等級百分比之積的,按上年度(2008)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與傷殘相應等級百分比之積的數額計發。
1995年至2003年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隨退休養老金的調整規定而調 整,養老金調整水平低于工傷待遇調整水平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每月撫恤金增加額根據供養對象按如下調整:
⒈屬配偶的,增加額按上年度(2008)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月增長幅度282元的40%計發,即每月增加額為113元;
⒉屬其他親屬的,增加額按上年度(2008)全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月增長幅度282元的30%計發,即每月增加額為85元;
⒊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增加額在上述增幅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計發。
(三)生活護理費:以上年度(2008)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695元)作為待遇計發基數,按生活護理等級相應的百分數計發。
三、資金列支渠道.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四、待遇調整計發時間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文件下發前發生工傷(亡)并在本文件下發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確認工傷并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或經確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定期待遇條件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規定計發后,直接按上述標準調整其待遇水平。
經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其定期待遇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參照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幅度進行相應的調整。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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